原告柳*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黄**,被告吕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166.96元(0.65元/平方米/月×203.01平方米×24个月)及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楼道电费6.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柳*市xx路**号金xx是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小区。2004年6月1日,原告与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从2004年6月1日起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吕x是金**栋**单元**室所有人并在此居住,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被告至今未交纳2...(本文书还有1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