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4)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马*与王*不属于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是否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是否具有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经营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职能,是判断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识别标准是是否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草原、荒地、滩涂等,存在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和属于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三种情形,即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三级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基本形式。但勤业村下设各小组并不满足上...(本文书还有4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