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974.02元(0.65元/平方米/月×126.54平方米×24个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物业服务费1345.21元(0.65元/平方米/月×126.54平方米×16个月11天),其他诉请不变。事实与理由:柳*市xx路x号xxx是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