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司**因诉夏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张*,被上诉人夏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邑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司**一审诉称,司**于1998年依法承包了位于夏邑县李*镇牌坊庄村的1.24亩土地,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10月10日,夏邑县李*镇政府租用司**该承包地并签订了租赁协议书,约定李*镇政府每年补偿给司**620公斤小麦。2016年3月,司**要求解除该租赁协议书时,被告知涉案土地已经被政府征用。夏邑县政府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也未经公告程序,直接征用司**的承包土地,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司**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审请求判令夏邑县政府赔偿司**损失30万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司**系夏邑县李*镇牌坊庄村村民,其在该村拥有承包土地1.24亩。200...(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