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某漯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保险合同续效手续并免除滞纳金2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原告认购被告的三份保单被召陵区人民法院冻结,致使原告无法按合同缴纳保费。2024年11月该冻结解除后,原告到被告处续缴保费,被告以保险合同中止满两年为由拒不受理,欲单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如续缴费则处以2300元滞纳金。被告单方终止保险合同,拒不办理续效手续或处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原告没有违约故意,司法冻结系不可抗力;2、人民法院未将司法冻结文书及时送达原告,被告收到司法冻结文书也未善尽告知义务,被告也有一定过错;3、原告于2023年3月到被告处缴费,才被告知保单被司法冻结,因此,中止缴费应从2023年3月算起,尚未超过两年期限;4、原告在冻结解除后立...(本文书还有3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