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诉被告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诉称:原、被告是相邻两村的村民。2014年12月21日,被告将自家耕地(东西长10.35米、南北长29.5米)永久转让给原告使用,并签订了合同书,约定转让费26700元。后在实际交付时,丈量多出2.5米,经中间人商量,原告多拿出1000元,即共计277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条。后**,该土地流转合同未得到发包方的同意,且原、被告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签合同与现行法律相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款,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告退还原告2770...(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