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6
民初8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人某公司不赔偿被上诉人冯*保险金105000元(上诉不服金额为105000元);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冯*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伤残保险金有误,本案并非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案件,一审适用残疾赔偿金计算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伤残保险金按照伤残等级对应保险金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额计算,系保险责任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同时上诉人一审提交投保回溯视频,视频中保险条款内容,投保人均已经阅读,并且加黑、加粗显示,不阅读无法进行下一步,足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一审认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述伤残保险责任条款,在投保时已经通过网页方式送达给投保人,并且有投保人签字确认,对于投保人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本文书还有5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