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73年12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父亲去世前的1986年开始就同被上诉人张**居住在一起,上诉人修建了现在居住的房屋。1996年,在...(本文书还有1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