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郑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发公司)、马*、荆*、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李*,被告骏发公司、马*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2023年4月20日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注***小区号铺***小区号铺);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及购房款二倍定金,合计946000元,并承担占用期间利息(注利息以946000元为基数按lpr自2023年4月20日起算至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