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周**、凡某厂提交的起诉状本院已收悉。起诉人周**、凡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起诉人共同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2680310.53元;2.判令七被起诉人共同向起诉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损失计算:以未付款项2680310.5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14日为449744.9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广西****股份有限公司是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站的建设单位。2017年4月6日,起诉人与广西***劳务有限公司签订《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协议》,承包该工程土建部分。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据约定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9日完成了土建项目的竣工验收。2020年4月15日,该工程送电成功,2020年5月15日,正式投产运行。2022年8月10日,经过起诉人与广西***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轮磋商,起诉...(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