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何**、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3)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何**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何**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何**如需对何**签字的材料承担付款责任,何**的实际身份属证人,应当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查证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本案一审程序中上述两个条件均不满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
本案何**所提交的关键证据为何**签字于2015年5月30日收到何**采购所形成的“销售单”六份之《收条》及相关《销售单》。但实际被要求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却是何**,何**对案涉销售单以及《收条》无任何签收或确认,完全不知情,一审判决在仅要求何**承担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将何**作为证人要求其出庭作证,并查证其发表的证人证言真实性。但本案一审程序中不仅何**未出庭,由其签字的证据材料更没有查证...(本文书还有4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