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8时许,在郸城县南丰镇辛寨行政村辛寨村,被告人辛**与同村村民辛振辉、辛**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引起打架。被告人辛**用铁锨把将辛振辉头部打伤,辛**用砖头将辛**的面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告人辛**和被害人辛振辉所受损伤均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辛**赔偿对方经济损失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辛**供述和辩解,2013年2月25日8时,辛**的母亲张玉莲对我说我家的小孩燎着她家的树了。我说值多少钱我赔她。张玉莲和我母亲吵了起来。我很生气,就把她家的两棵小杨*掰断了。这时辛振辉来到我母亲面前推了我母亲一下,然后又来到我面前踢了我腰部一下。我抓住辛振辉的衣领把他按倒在地,辛振辉用手抓住我的裆部,我就用左腿跪在辛振辉的胸口上,用手去卡辛振辉的脖子。这时辛振辉的弟弟辛**过来拉我的手,我没有卡到。张玉莲抓住我母亲,把我母亲摔倒在地,并用手中的条子朝我父亲辛怀民的背部打几下。辛**从砖堆上拿了两块...(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