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1因诉祁**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再审申请人李*1因诉祁**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1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二审法院本院认为部分中证人证言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相矛盾,系在原审第三人的压力下伪造的1.判决书中说李*1陈述其于2023年5月1日大约17时30分左右在丹源公司车间干活时被铁块砸伤脚,当时不太疼以为皮肉伤,20时左右疼的厉害了,就告诉一个班的工友程琦,程琦让李*1先回吧而程琦在二审接受法庭询问时否认对李*1说过“脚疼的不行就回吧”,并陈述第二天别人和他说才知道带班...(本文书还有1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