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大组织征收土地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申请人对案涉土地合法享有权利。申请人在2006年领取了两块林地的种植补贴。云州区林业局对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中也明确载明“提供证据是种植干果经济林依据”。(二)申请人未取得《林权证》的原因。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林地与国有林场林地界限有争议的暂缓发放林权证的通知》[同政办发(2011)69号]可知,发放林权证的工作停止。一、二审法院并未查明申请人提供的确认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据,而是直接认定上诉人未提交对案涉土地拥有相关权属证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申请人作为实际受损失的一方,原则上应当有置换的地块,而在没有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本文书还有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