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组织1、宫*诉代组织2、代组织3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22)晋0902行初****号行政判决,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又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9行终****号行政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代组织1、宫*再审称,(一)被处罚单位代组织1自2021年“6.10矿难”发生后已不再继续经营,企业已经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公司账户也被查封。二选厂也只是派一名人员看护,宫*赋闲在家并未在代组织1工作。代县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人陈**、法定代表人郭*也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在仍然处于监禁中。宫*既非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又不再承担二选厂安全运行责任,对代组织1和宫*一并处罚显然认定事实错误。对一个已经赋闲在家的公司员工要求其承...(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