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1因诉太组织1、太组织2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1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改判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一直按普通工伤认定,造成医疗费拒付,直到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才得知未被认定为职业病导致医疗费拒付无法报销,于是按有关职业病要求开出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多次要求职业病认定,问题依旧没有解决,后信访复核到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政府信访复核意见全部撤销,重新办理,之后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又两次行政复议。二、二审在没有提交任何有效的行政法律文书前提下,进行改判,缺乏证据支持。二审法院知道申请人正常退休,也知道所谓新证据中,老工伤待遇标准224元明显低于正常工残退的补差标准,,已充分证明不是职业病工伤待遇。三、二审法院选择性漏判。二审法院既然改判,证明申请人已是职业病工伤,那申请人正常退休是违法违规行为,改判后就应该同时...(本文书还有4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