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朔组织1与被申请人大组织、第三人朔组织2因行政征缴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6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朔组织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1.二审引用的《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朔开管发[(2007])10号)中规定的“无费制”优惠政策,针对的是在开发区新建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不适用于被申请人的房地产企业项目2.原审第三人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征收建设工程相关费用的通知》(朔开管发[(200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除工业和社会公益性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外,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律恢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0元/m”第六条规定:“本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关于减免开发区建设工程部分收费项目的决定》(朔开管发[(2008])25号)从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废止”显然,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世纪星城项目在申请颁发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既已不再适用《关于减免开发区建设工程部分...(本文书还有3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