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开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4)豫02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财险开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审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险开封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争议金额为63,042.3元)。2、上诉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某某财险开封公司赔偿张**伤残赔偿金56,32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正确,根据张**的伤情,经我司复核,其达不到伤残等级,我司对其伤残不予认可。2、一审法院判决某某财险开封公司赔偿张**伤残鉴定费1,714元不正确,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本文书还有3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