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刘*,住中阳县。
再审申请人郭*因诉中组织及原审第三人刘*行政拘留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监控视频1分56秒处经过放大和慢放,再审申请人的脚并未触碰到第三人,因此踢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载明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1.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认为的打和踢两个动作严重偏离事实。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二)原审判决对于原告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与事实存在严重出入。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手掀帽子的行为也属于故意伤害刘*的行为,不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主观意图。在视频里可以发现,刘*一直是背对着再审申请人以及视频镜头,再审申请人希...(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