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长组织1因诉长组织2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组织1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不具有非法占地的主观故意,原长治县人民政府责成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提供没有合法手续土地的后果不应当由没有过错的再审申请人承担;二、关于被申请人对长治县国源煤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提供了2017年被申请人对该公司非法占地42.58亩作过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的11.01亩土地,并且不知是何原因,该处罚决定至今并未执行,也正是因为此导致再审申请人已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的18.2亩土地至今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被申请人对同一占地行为重复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三、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占用案涉土地的事实发生在2022年6月25日之后,与客观事实不符;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再审申请人非法占用荫城镇琚寨村**号.01亩集体土地与再审申请人实际占地亩数不符,再审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山西卓汇鑫测绘...(本文书还有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