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谢*、太谷区人社局在再审审查期间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谢**父亲谢*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和公安机关、太谷区人社局对死者谢*成生前工友的调查,谢*成在2022年5月30日上午...(本文书还有450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