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石*,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
再审申请人侯*因诉晋中市太谷区公安分局、晋*、原审第三人石*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1.新形成的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太谷区公安分局集体讨论笔录非当庭质证的那份,这份集体讨论笔录属于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庭后偷换入档,未经质证。2.新发现的证据:判决结束后准许阅卷才发现,(一)申请人的伤情鉴定书签名和时间伪造。(二)5月11日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无任何时间日期、签名,只有很不清晰的指纹,不能证明太谷区公安分局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更没有收到,那么申请人完全可视为无处罚决定。(三)6月23日询问笔录签名伪造,非申请人签名...(本文书还有2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