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魏*因诉被申请人太某(以下简称职工新街街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申请再审称:一、依据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评估的行为不属于征收过程性行为,属于征收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复议决定已明确,申请人在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该报告作为履行安置补偿的依据,涉及申请人的安置补偿利益,征收部门应对申请人的评估申请进行答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结合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的分户评估报告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履行安置补偿的依据,涉及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利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