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黎**因与被申请人遵义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黎**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侵权责任是违法责任,而不是需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明确的医疗过错责任。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到被申请人医院就诊的病历资料和受到医疗损害的证据,即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违法责任,《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并没有规定申请人所接受的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行为应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证明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责任,而是规定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时候,对其实施的医疗行为不能履行知情告知和取得书面知情同意的情形要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才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即要承担违法责任。原审法院所委托的鉴定被各家鉴定机构以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本机...(本文书还有4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