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偿还原告姜*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4日,在甘***小区,安**签订借款合同,姜*已实际提供70,000元借款,未约定利息,现已逾期,无担保、无抵押。另补充:原始借款为自2012年至2015年期间安**向姜*陆续借款及还款,截至2015年尚欠105,000元,后期又陆续偿还35,000元,尚欠70,000元未偿还。
安*...(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