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宋**及一审被告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行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武强县水利局和武强县城建局投资承建武强县××,两个单位因没有资金来源,遂以其单位职工的名义在工行武强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后因武强县××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工行武强支行多次催要未果。工行衡水分行信贷处长童**与宋**认识,商谈了相关事宜,具体如何商谈及内容他人不知。后,工行武强支行被撤销,相关业务由申请人承继。2003年12月,被申请人宋**和案外人童**、工行新华支行住房部经理马**、工行饶阳支行行长王**一起去查看了武强县××的房屋,童**让王**将被申请人的30万元交到武强县...(本文书还有1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