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郝**、永城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岗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被告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岗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9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2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4月份一年期lpr的利率为3.85%计算,自2020年4月20日起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要求郝**承担直接偿还责任,龙岗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被告郝**承包了被告永城市龙某某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原告郭**向被告郝**垫付了修路资金548000元。后经催要,截止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郝**已偿还了256000元后,向原告出具一张还欠292000元未还的欠条。经原告此后多次催要,被告均来回推脱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本文书还有1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