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于*因诉被申请人晋**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执法民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1.执法民警樊栩良在查处当日并未取得执法证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执法民警樊栩良尚未取得执法证件便上岗执法,并对再审申请人的行为进行查处,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认定为行政处罚无效被申请人在调查取证一年多后才作出行政处罚,且在调查取证、询问证人阶段均是无证执法,仅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时有执法证件,却以此认定具备执法主体,认定明显错误,依法予以纠正2...(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