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右组织1及原审第三人右组织2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6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中刘*春系案外人张某雇佣,案涉门房门窗改造工程由案外人张某承包事实,已经由(2023)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在有明确的书面承包合同和判决书,原审第三人在庭审中也自认系将案涉工程承包并记录在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竟以案涉项目为承揽为由否认承包事实,直接导致申请人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主张,系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以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否认原审第三人违法分包、转包事实,系严重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本文书还有1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