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诉被申请人汾某行政答复行为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2年因被举报人张建珍涉嫌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申请人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汾某作出被诉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但未能准确区分违法占地和违法破坏耕地两种违法行为,且对违法破坏耕地的持续性未能准确界定,该行政行为不合法。事实上,申请人举报张建珍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违法占用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和平镇河里村集体打坝开垦的河滩地(据说该项目是政府拨款支持),堆放开山开矿挖出的废弃土石,导致该片耕地至今无法耕种;二是违法占用村民张记珍及张建珍本人的耕地开山开矿,破坏耕地,导致申请人位于矿井附近的耕地至今仍逐年下陷,耕地面积不断缩小。张建珍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行为造...(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