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河南某有***、张**、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某有***、张**、辛**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1.2分计算),截止到起诉之日利息约为4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被告于2021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月息1.2分;三被告已偿还20万元及部分利息,剩余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三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1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