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汤**因与被上诉人腾某凤共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2024)黑1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独任,于202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腾某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2024)黑1223民初****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二、依法改判腾某凤给付汤**工亡补助金平均分配差价款110,218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律师费2万元和保全担保费用300元,合计170,518元;三、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腾某凤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共有纠纷。腾某凤不论是根本违约还是一般违约,都属于违约行为,腾某凤将与汤**书面约定按份共有享有的工亡补助金私自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已经实际转移全部共有财...(本文书还有3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