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诉被告田林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黄**林权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田林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张**、黄**,以及第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田林证字(2010)第1******号《林权证》(以下简称为:被诉《林权证》)中小地名为“中花”、编号为04510101005gdymsy050420的宗地(以下简称为:420号林地)的登记。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是同屯村民,两家的林地相邻。原告因外出务工,没有护理承包林地上种植的油茶树,导致油茶林自然退化,林地杂木丛生,已没有多少油茶树,几乎全是杂木。2010年林木确权时,因有争议就没有办理林权证。而原告与第三人的林地一直是以水沟为界,这有同屯村民可以证实有约15亩林地。因第三人侵占原告的林地,2022年7月原告按侵权起诉,第三人提供林权证,原告才知道被告未经原告签字同意和确认,也没有在村民小组公示过,就把属于原告的约18亩林地登记到第三人的林权证中,故提起诉讼。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被诉《林权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发放给第三人该《林权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公示,原告作为相邻农户,不知道也没有确认和签名;2.“证人证言”材料(①《证明》复印件1份,该在证明的落款处写证明人为“某某村民委员会”,并“群众证明签字”下方写有多位群众姓名、有**;②列有“**弄屯”多位户主姓名的名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案争议地是原告种植多年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不属于第三人;3.证人韦某生出庭作证的证言(其证言内容有:...(本文书还有6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