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黄**与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黄**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陆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559239元给两原告;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田林县定安镇央荣村央荣至百家寨硬化道路建设工程的承建人。2020年10月31日,两原告之子陆某受被告现场施工负责人员的指示和安排,驾驶桂l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为被告运送砂石从省道217线往田林县定安镇央荣村百家寨方向,当日17时21分许,车辆行驶至省道217线往百家寨3公里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该事故路段是被告承包建设的施工路段,由于路面放置有一堆石料占用路面且未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陆某驾驶车辆在避让行过程中车辆压到路肩后路肩塌陷、车辆发生自翻至公路下方,造成陆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路面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2月8日田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第451029**********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对酒后驾驶及责任认定不服向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证据复核,该支队撤销田林县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1年4月6日田林县交警大队又作出了第451029**********501号...(本文书还有5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