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石**、被告卢**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暂定40万元(2011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偿还70000元先息后本予以扣除);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3日,被告以做工程资金紧张为由,通过原告外甥黄某1向原告借款13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一分五。2011年7月3日原被告和黄某1结算,被告支付利息后又重新出具借条。因原告此前向黄某1借款11万元,被告承认其中8万元被其使用了,经三人协商,被告又另外出具一张8万元借条,约定月息一分五。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现诉讼来院。
卢**辩称:1、原告诉请借款本金21万元与事实不符,8万元借款不属实不是原告所借;...(本文书还有1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