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伊春分公司)与被告伊春某某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伊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被告某某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伊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方*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353,192.00元及利息(以1,353,192.00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10日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林区棚户区改造有线电视接入网工程进行施工,分包合同价款1,977,192.00元,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施工义务,现该项工程已完工且开通信号并交付使用多年,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2019年2月26日体制改制,原南岔区(局)按照国有林区改革工作要求,由原“政企合一”体制“分离分立”为某某公司和某某人民政府,其中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本文书还有5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