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设赵*理人李*,被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房款20000元及占有期间利息(占有期间利息自交房之日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0日,原告把位于永城市东城区以价值367000元出售被告,原告按合同约定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也已经入住,但被告未将下余房款20000元偿还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讼法院。
被告王**辩称:一、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给付2万元房款及利息。2018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风尚国际**号楼1单无**层**室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总价款为36.7万元,被告于2018年10月14日付清34.7万元,剩余2万元作为押...(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