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张*、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假牙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2596.26元,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残疾赔偿金的金额变更为154667.52元,相应的赔偿总额变更为192875.94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5日,原告受被告雇请帮其联系农户购买牲猪,原告受邀乘坐被告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鄂e9****号轻型仓栏式货车,至当日20时左右被告驾车行驶至巴东县**镇**村**组小地名李**处时,因被告操作不当致车辆翻下坎,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沿渡河中队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巴公交证字[2021]第0700157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由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立即送往巴东县沿渡河镇卫生院进行急救处理。因原告伤情严重该院进行急救处理后即建议原告转上级医院治疗,随后原告被转至巴东县某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伤情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左侧血气胸等,原告住院治疗74天后出院回家疗养至今。2022年1月19日,原告委托巴东楚峡法医司法鉴...(本文书还有64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