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柘**(以下简称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5)豫07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5)豫07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或者改判;2、指令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作为柘**,是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一审法院仅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依法成立且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为由否定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本文书还有1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