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800元及利息(以61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的利息为3272.6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日,原告与某丙公司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丙...(本文书还有2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