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梧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藤县某有限公司、吴*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梧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藤县某有限公司、吴*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梧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2,48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2,48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为2,290.92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48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和维权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二(吴*吴*)系被告一(藤县某有限公司)前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间,原告与被告二口头达成...(本文书还有1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