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男,1981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市平桂区。
上诉人覃某任、李**、罗**、罗**因与被上诉人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田东县人民法院(2024)桂10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日到庭进行调查、询问和调解。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覃某任、李**、罗**、罗**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田东县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一审裁定书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要求陈**支付249小时工时费44820元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驳回覃某任此部分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即表明人民法院对覃某任主张的此部分实体权利已经作出否定性判断,人民法院另案审理时应维护生...(本文书还有2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