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陈*,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502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原告收到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即责成人事部门开展调查,后**:因疫情期间公司业务部分受限,技术负责人陈*才因家庭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便私下雇佣被告为其完成原告安排的工作任务,陈*才按与被告的约定向其支付了相应的佣金。原告认为:柳*劳人仲字[2023]第1205号仲裁裁决书将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强行认定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为维护原告的...(本文书还有3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