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3月,广东龙浩公司因承建泗县通用机场项目需要,向泗县龙鑫公司采购数批商砼用于施工建设,并签订采购合同,编号为sxxm-ha-fjgc-20230501。购销合同签订后,泗县龙鑫公司依约供应商砼,至该项目停工,后泗县龙鑫公司针对广东龙浩公司欠付商砼款一事,出具了每期供应商砼对账单,江苏迈创公司在第一份对账单上盖章确认。2023年12月29日,泗县龙鑫公司通过微信和现场会计彭*对商砼总量及款项进行确认,该项目经结算,广东龙浩公司共欠商砼款2,214,540元至今未付。江苏荣迈公司与广东龙浩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为保障泗县龙鑫公司和广东龙浩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xxm-ha-fjgc-20230501的履行,江苏荣迈公司自愿加入主合同,与广东龙浩公司形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岳*2023年8月29日向泗县龙鑫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约定:如广东龙浩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泗县龙鑫公司商砼款,由岳*负责支付上述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泗县龙鑫公司与广东龙浩公司签订的混泥土合作供应协议合法有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出卖...(本文书还有3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