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与被告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伍某(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定额5000元计算,自2025年3月1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和*被告认识多年,知道其投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注册有“新蔡县某”。2021年一月份二被告以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五十万元,口头约定利息定额每月5000元,按月支付。2021年1月11日原告按照二被告的安排将伍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到“新蔡县某”登记的经营者钟某账上,完成了五十万元的借款出借义务,此后二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是本金一直未还。为了避免失...(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