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广西昭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柳*市某某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500万元并非属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主张的购房款,而是合作投资幼儿园投资款,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双方存在合作建设开办幼儿园的法律事实。2.2019年5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关于要求退还柳*市某某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购买幼儿园款项说明函》后即拒绝履行合作建园的全额出资义务,合作建园被迫列入昭平县人民政府整改项目,被申请人负有全部过错责任。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自每笔付款之日起3.7%资金占用费错误。3.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已支付合作投资某某幼儿园**号**元...(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