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声明、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公证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证据。
本案中,某某特公司提交了涉案游戏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上载明某某令公司就涉案游戏享有著作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载明的署名情况可以认定某某令公司就涉案...(本文书还有1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