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03634号“”、第28400045号“”、第7055293号“”、第10147169号“”、第18715389号“”、第13692142号“
”等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某某公司发现某某公司生产、销售、宣传案涉侵权产品,某某馆销售案涉侵权产品,侵犯某某公司商标专用权。且案涉侵权产品与某某公司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某公司、某某馆未经许可使用某某公司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犯某某公司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某某公司的品牌、品质形象,给某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某某公司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1、某某公司并非涉案商标专用权人,第3303634号公证书,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中注明有效期为2013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起诉时某某公司已非实际商标权人,第284526号公证书未注明发证日期,不符合公证书的形式要件,不能证明某某公司是第284526号商标的实际商标权人;2、涉案商品并非某某公司生产,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公司为涉案商品的生...(本文书还有4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