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恩施市某某生态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生态农牧业公司)诉被告恩施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林公司)、刘**、廖**、湖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旅游公司)、吴**、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生态农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被告某某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张*,被告刘**、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某某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生态农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恢复原状并腾退位于恩施市**道**面积3500㎡和12499㎡的土地;2、判令被告某某园林公司支付截止2023年8月11日欠付的租金525111.2元,并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腾退之日止按照921.3元/天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被告刘**、廖**分别在其认缴出资51000元、49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某某旅游公司对2023年8月12日起至腾退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黄*分别在其认缴出资995万元、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某某生态农牧业公司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支付下欠租金为520111.20元并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1842.6元的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2日,原告通过竞买取得恩施市**道**二期一宗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2287㎡)两年租赁权。2021年10月20日,原告将上述土地中的3500㎡(单价2.8元/㎡/月)和12499㎡(单价3.7元...(本文书还有6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