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4)苏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确认蔡*与南通××公司在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改判南通××公司支付蔡*拖欠工资631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075元、加班工资差额2800元、经济补偿金7612.5元、高温补贴1200元;3.改判南通××公司为蔡*出具离职证明;4.南通××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5.裁定延续财产保全措施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审查南通××公司提交的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单方制作且未出示原件,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2.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一,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第二,南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和...(本文书还有3954字未显示)